11 月 30 日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
《规定》共 34 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规定》明确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优化创新应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相关推进机制;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
无驾驶人车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上路行驶?
《规定》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保障数据安全方面
《规定》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根据《规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该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方等进行追偿。